佳大校发〔2023〕68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2023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 木 斯 大 学
2023年9月8日
佳木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政府会计准则 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佳大校发〔2022〕5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和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学校校名、校徽、校歌、校训、校誉及其相关联的无形资产;
(二)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和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
(三)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的权利;
(四)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未著作权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五)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七)商誉权: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九)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监管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工作体系。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二)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四)参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五)其他与无形资产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
(三)负责无形资产登记、清查、审核、汇总与统计等工作;
(四)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五)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学校授权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歌、校训及相关联的无形资产管理;参与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二)科技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以及对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佳木斯大学监制(研制)”或“佳木斯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与科研有关的侵权行为查处。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网络信息资源等网络空间的无形资产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地理标志及其权利的无形资产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各类型数据库的购置、日常维护和处置管理。
(六)研究生部、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事项:
1.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及使用权,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权的管理;
2.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及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招生特许权管理。
(七)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
(九)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负责学校划转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负责对校名、校标及图形、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及图形使用权的非经营性使用管理。包括对外设的非经营性社会机构冠名使用“佳木斯大学”“佳大”等事项和校内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带有佳木斯大学校名或标识的物品,用于会务、学生活动等事项的监管。
第三章 无形资产形成与取得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十六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财务处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七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给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与申请人进行价格谈判。谈判达成一致后报学校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要求向教育厅或财政厅报批、报备。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如需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形成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组织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
(三)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
(四)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五)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
(六)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冠用学校校名全称。因特殊情况或历史原因已冠用校名简称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冠名费,并限期取消冠名。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让、转让和置换无形资产,必须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教育厅申报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还应按规定向财政厅申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处置无形资产需要经教育厅和财政厅认可的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
第三十一条 出让、转让和置换的无形资产处置报批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处置方案;
(二)无形资产权属相关证明、财务价值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六)佳木斯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教育厅、财政厅申请办理资产处置的行为报批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交易所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六章 信息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无形资产动态监管,做好无形资产信息统计、综合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子系统,并将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所有无形资产按分类、明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全面反映学校无形资产的数量、分类、状态、增减变动和管理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应无形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编制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组织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报表和管理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无形资产利用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无形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利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权益维护约谈制度。如发现有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和具体使用人,提出整改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形资产侵权行为的监管,学校办公室法治科负责提供法律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人及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履行职责,不维护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
共印:66份
上一条:2023年9月8日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下一条:2023年4月13日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