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大校发〔2023〕12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经学校 2023年4月1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 木 斯 大 学
2023年4月13日
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共 印:66份
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试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
第二章 验 收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采用“院(处)、校”两级验收形式。合同金额小于2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申报(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20(含)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第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项目申报(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报(使用)部门在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处)级验收工作。如需校级验收,应在院(处)级验收合格后,当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校级验收申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开展验收。
第七条 校级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验收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基本情况、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等。
(二)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三(含)人以上单数组成,负责实施具体的验收活动,相关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小组。受学校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代理项目的验收,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评审采购项目的验收。
(三)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不得擅自公开验收信息。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及时向供应商反馈。
第八条 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连续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分段验收的方式进行,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组织分段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续进行,项目结束后,进行整体验收。
第九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材料应该归档。院(处)级验收材料,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整理归档、保存,验收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材料样品、施工图纸、作法说明、相关合格证明、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由申报部门作为资料留存。校级验收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归档、保存。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院(处)级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验收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验收结果通过黑龙江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验收结果应用
第十条 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应将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需按照验收报告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执行验收程序。供应商不配合整改或经两次验收后仍不合格,不予履行支付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验收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培训方案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重大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能够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级验收需聘请专家进行,聘请的验收专家应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并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验收工作,原则上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履约验收政策不符,以上级政策为准。
上一条:2023年9月8日印发《佳木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2023年4月13日印发《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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