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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6-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校发〔2024〕27号

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原则

(一)按学校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采购,禁止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

(三)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依法合规为基础,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推进,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并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但年度采购额度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除外)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能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决策,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特殊情况,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保障学校利益。

(三)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日常政府采购项目组织与职责内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学校各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采购申请,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三)负责学校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执行工作。

(四)负责学校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校级验收工作。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完成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六)负责向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采购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采购需求制定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对批准立项的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论证,并及时提出书面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包括: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采购预算、资金来源、付款及支付方式、供货及施工时间、质保期限、售后服务、履约验收等商务条款;投标人资格条款;数量、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工艺要求等技术参数条款。)及项目预算指标截图等。维修工程类项目还应提供项目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安装、施工等技术图纸、工程造价审查结论等材料。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单位价值四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整体建设的微机室、语音室、信息化教室等需填报《佳木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网络运行维护、专项工作经费、维修改造工程、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规定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的,应提供评审结论。

(二)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统一答疑,出具答疑文件。参与政府采购全过程,并向评审专家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四)负责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初稿,对格式合同的商务及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校内合同签订。

(五)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项目质保等后续服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并对相应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七)负责组织成交金额二十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验收单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负责成交金额二十万元以上项目的预验收、提出校级验收申请并参与验收。

(八)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结算手续。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组织形式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必须报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专门规定的项目。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必须报经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设备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审批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由学校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学校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一)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超过年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未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三)未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修缮(急修抢修)工程,学校按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申报单位自行联系项目成交供应商组织修缮工程施工。申报单位修缮工程累加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成交金额。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由采购项目申报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根据采购产品技术参数、质量和服务实质性要求进行市场调研(至少调研3家供应商),按照“优质优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最终确定采购项目供应商,并填写佳木斯大学自行采购报告单,报销时作为自行采购证明材料:

(一)未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金额五万元及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二)未纳入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单个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金额二十万元及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三)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单个项目金额三万元及以下的科研急需耗材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执行《省直机关通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采购和配置。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上范围内,应当申报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未申报自行采购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定点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十一种。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六种。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第五章 供应商

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要求,每年三月初各学院(部门)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指标,填报《佳木斯大学年度采购计划统计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提交学校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经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年度采购计划,各学院(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安排及时提交具体采购项目申请。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至少提前六十天、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项目至少提前三十天申报,经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执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实行非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和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计划申报表及采购需求、成交通知书、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

第七章 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成交通知书对学校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一)订立合同前,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合同文本初稿,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一致,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二十五日内履行合同审签流程。

(二)完成上述程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于五日内经学校法人授权,组织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项目采购预算。

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时,因各种原因撤销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其他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七条 所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均应按照《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八章 监督、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学校各学院(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学院(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能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在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标底或其它保密事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严禁未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供货)单位。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各流程操作指南及黑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学校协同办公网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专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佳大校发【2019】45号《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上一条:2024年5月13日印发《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下一条:2023年9月8日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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