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大校发〔2022〕70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佳木斯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 木 斯 大 学
2022年12月5日
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印发
共 印:66份
佳木斯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真实反映学校资产状况,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根据《佳木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范围包括产权归属学校的房屋、土地、构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及装具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真实全面原则。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不得瞒报和虚报。
2、坚持账实相符原则。各单位要根据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信息,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方式进行自查,依照实物逐一清点、逐一登记。
第四条 学校清查盘点工作采取资产使用单位自行清查和资产管理部门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清查基准日以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的清查通知为准。
第二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和资产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分解落实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任务,核查固定资产清查情况,汇总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结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清查盘点房屋、土地、构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清查盘点馆藏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
(四)其他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清查盘点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学校对固定资产实物抽查核实。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责任人负责对其所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具体完成资产的账物核对,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出借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方案,启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程序。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方案,将清查盘点工作任务分解至资产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根据清查盘点情况,总结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整体情况、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安排、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分类汇总、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情况及说明、盘盈固定资产情况及说明、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各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抽查核实,确定清查结果,明确整改方案,形成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分三种:无盈亏、盘亏、盘盈。确认账实相符的为无盈亏,确认有账无物的为盘亏,确认有物无账为盘盈。
第十六条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补入固定资产,并提供原始发票或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情况说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按照账物人相符的原则,及时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调整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照固定资产配置的有关标准,清理本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设备、家具类资产,特别是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清理,集中存放,待清查盘点结束后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2022年12月5日印发《佳木斯大学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工作实施细则》 下一条: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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