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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大校发〔202311

关于印发《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合同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经学校 202341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 木 斯 大 学

                                 2023413

办公室                                      2023413日印发

 印:66

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备案

第四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学校法人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学校法人可以以书面授权的方式依法确定法人授权委托人,并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学校对外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须加盖“佳木斯大学合同专用章”,同时各页加盖骑缝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学校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经学校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学校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公开。

第八条 询问、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学校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学校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学校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完成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完成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认证时合同成立;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采购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三)采购标的;

(四)采购数量;

(五)中标(成交)金额;

(六)质量或者服务要求;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验收标准和方式;

(九)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学校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参照标准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必须备案。申报(使用)部门负责联系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配合学校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并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逾期要向省里报告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学校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格式发布采购合同公告,确保发布公告信息中的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学校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学校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补充合同由申报(使用)部门提出,依照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补充合同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追加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一)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能实现采购目的,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二)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包,或者未经学校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九条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学校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情况进行考评,一年一签政府采购合同并分年付款。合同金额按上年采购金额计算,合同一年按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计算。

按本条规定签订的补充合同及长期服务合同,必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章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学校开展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申报(使用)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在完成履约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适合首付款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不执行首付款制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四)合同履行中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但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五)合同履行中未办理采购手续追加采购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部分。

项目结束时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追回已支付的采购资金。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

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合同约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政府采购工程在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学校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是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由学校或者由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管理和退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不定期抽检。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及备案情况;

(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三)学校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在合同管理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在合同管理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佳大校发〔20206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综合业务科工作职责 下一条:2020年12月11日印发 《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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